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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开洪领、巨野鑫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开洪领,巨野鑫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李瑞平。委托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洪领。被告巨野鑫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青年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徐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开洪领、巨野鑫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平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