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蓝贤林与罗美洪、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贤林,罗美洪,蒋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蓝贤林。被执行人罗美洪。被执行人蒋香梅。申请执行人蓝贤林与被执行人罗美洪、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贤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美洪、蒋香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蓝贤林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在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01号案件中处置,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蓝贤林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7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