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怀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怀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中央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平,资中县苌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怀术,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怀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