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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苏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苏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先,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梦,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苏闽,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被告父亲。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苏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