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启干诉中申请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林启干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421号原告陈平,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启干,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启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启干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