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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启干诉中申请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林启干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421号原告陈平,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启干,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启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启干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