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对苗大东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832号罪犯苗大东,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大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苗大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于2015年5月20日被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苗大东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大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丽静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