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茶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汉族。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高县家和物业公司)诉被告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委托代理人龙茶花、喻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5月10日,原告与上高县正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正阳锦XX庭”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取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张志勇作为“正阳锦XX庭”10幢401室住宅业主,有2013年至2014年两年物业服务费1507元未交。原告多次派人催收,被告张志勇无理不予交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志勇支付拖欠2013年和2014度物业费1507元及滞纳金22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志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公司与正阳锦XX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1、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乱搭乱建。2、公共环境:无噪音,路面楼道干净整洁。3、绿化:定期修剪,施肥、杀虫、浇水。4、交通秩序:车辆摆放井然有序,道路畅通。5、保安:24小时值班,定时巡逻。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定为0.35元/月·m2,次年则相应上调。2、公共水电费40元/户·年。3、收费方式:每年缴纳一次物业管理费,一月份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的标准收取,之后则按照新收费标准收取,到十月份缴纳收取5%的滞纳金,跨年度则收取10%的滞纳金。被告张志勇是原告物业公司服务的正阳·锦XX庭小区内10幢401室住宅业主。自2013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合同约定0.35元/月·m2计算,被告张志勇应支付物业服务费1507元。原告物业公司派人催收,被告张志勇以没有时间为由一直未交。另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物业公司与正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已按0.35元/月·m2收取182户2013年度物业费。其余住户(含被告张志勇)由原告物业公司按0.35元/月·m2收取,正阳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因此向住户发出了公告。以上事实,有《物业管理合同》,上高县房管局向物业管理办公室《证明》,上高县物价局对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阳小区欠费名单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上高县正阳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全体业主合法选举产生,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解除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原告物业公司与正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物业公司与张志勇已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张志勇亦接受了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张志勇也应按时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因被告张志勇未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507元,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高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两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07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滞纳金150.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志勇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