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孙国维与倪宝忠、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维,倪宝忠,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77-2号申请人孙国维,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倪宝忠,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