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中平与赵金玲、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平,赵金玲,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赵中平,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赵金玲,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富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干部,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赵中平诉赵金玲、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