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管银庄与尹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银庄,尹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管银庄。委托代理人: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闯。原告管银庄与被告尹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银庄及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闯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银庄诉称:2015年7月25日18时许,原告在辛集市某小区门口被被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对被告做出了行政拘留6天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只有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项损失8369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尹闯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8时许,原告在辛集市某小区门口被被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对被告做出了行政拘留6天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住院后,花去住院费5140.21元、门诊费117元、冰块12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损失9169.12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项损失8369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辛集市公安局辛公(集)行罚决字(2015)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药费单据、用药清单、鉴定费票据、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造成此次伤害,为被告尹闯所为,原告为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836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闯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管银庄损失费836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尹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