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x、关xx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关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乡,2015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被逮捕,现羁押汤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关xx,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竹帘镇,2015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关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关xx现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关xx与其男友被告人赵x在汤原县祥和旅馆住店时,关xx接到前男友被害人盛xx(男、47岁)的电话,盛xx要求关xx继续相处,关xx因盛xx的骚扰便产生殴打盛xx的想法,关xx与赵x二人商量后,关xx找来仲xx、翟xx、杨x、孙xx四人(均另案处理)。赵x让翟xx购买了三根擀面杖。关xx将盛xx约至汤原县渠首电站附近,赵x与仲xx、翟xx、杨x、孙xx将盛xx从出租车内拽出,用擀面杖和拳脚将盛xx打伤。经法医鉴定:盛xx被他人打伤致头部外伤、右尺骨骨折、右手第四指骨开放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赵x、关xx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竹帘镇抓获。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赵x、关xx犯故意伤害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赵x、关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关xx与其男友被告人赵x在汤原县祥和旅馆住店时,关xx接到前男友被害人盛xx(男、47岁)的电话,盛xx要求关xx继续相处,关xx因盛xx的骚扰便产生殴打盛xx的想法,关xx与赵x二人商量后,关xx找来仲xx、翟xx、杨x、孙xx四人(均另案处理)。赵x让翟xx购买了三根擀面杖。关xx将盛xx约至汤原县渠首电站附近,赵x与仲xx、翟xx、杨x、孙xx将盛xx从出租车内拽出,用擀面杖和拳脚将盛xx打伤。经法医鉴定:盛xx被他人打伤致头部外伤、右尺骨骨折、右手第四指骨开放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x、关xx、孙xx、仲xx、杨x、翟xx赔偿被害人盛xx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x、关xx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竹帘镇抓获。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仲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月5日到汤原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自首的,2014年12月30日,我把盛xx打伤了。2014年12月30日9点左右,我和翟xx、孙xx在汤原县香兰镇我租的房子睡觉时,关xx和赵x(小名财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去打盛xx(小石头),并且让我带“家伙”去,让我们去香兰北山渠首电站附近。挂了电话后,我找了台面包车,接的杨x和刘x,然后我、刘x、翟xx、杨x、孙xx坐面包车就去了渠首电站附近,我们到那时,关xx和赵x已经在那了,我们到后,他俩也上了面包车,等了一会,盛xx没来,我们就回香兰镇街里买了三根擀面杖,又回我租的房子取了二根。赵x拿的钱是翟xx买的擀面杖,翟xx和孙xx去我租的房子又取两个擀面杖。赵x是关xx的对象。我找的面包车车牌号我没看,是随便找的面包车。拿完擀面杖后,我们男的一人拿了一根,我和杨x又找了一台兰色出租车,我们就去渠首电站附近了,到渠首电站后,赵x、孙xx、翟xx都上了兰色出租车,关xx和刘x坐面包车里,面包车停在叉道里面,我们的兰色出租车停在公路上,等了有半个多小时,盛xx坐一台出租车来了,在离我们有二、三百米远时候,调头就跑了,赵x就让出租车司机追,在我们追到汤原镇南向阳村附近公路上时,我们的出租车超过了盛xx坐的出租车,赵x拿着擀面杖就下车了,杨x、孙xx、翟xx也都拿着擀面杖下车了,我是最后下的,我看赵x直接奔盛xx坐的副驾去了,杨x、孙xx、翟xx也都跟过去了,我没看准谁开的副驾车门子,我看赵x用擀面杖站在车外向车里的盛xx打了几下,然后赵x把盛xx拽下车,盛xx就倒在了地上,赵x、杨x、孙xx、翟xx和我就把盛xx围住了,我们就用擀面杖把盛xx一顿打,我打了有四、五下,别人打几下我没注意,但都用擀面杖打了,事情经过就这样。我用的是半米左右长擀面杖。打完盛xx后擀面杖让我扔公路边了。后来找的兰色出租车是随便在香兰街里找的。关xx和赵x让我们去打的盛xx。2.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中午,我仲xx、杨x、翟xx四个在仲xx租的房屋睡觉呢。不知道谁推了我一下“走,有事”我起来跟他们出去了,到外面我看见有一台面包车在那停着呢。我们几个都上了车,到香兰街里。我说饿了赵x给我拿的钱我买的面包吃,赵x说你们跟我出去打一个人。我们几个坐面包车去了北山(渠首电站)走到双河村那里,我不知道谁提出拿棒子。我们的面包车又返回了香兰。到香兰镇全镇批发部那的五金商店那,走到那。赵x给拿的钱翟xx去买的擀面杖,买完我们又回到我们睡觉的地方。我和翟xx有取了三个擀面杖,我们又回到了香兰街里,我和仲xx、杨x打了一个出租车、翟xx、赵x坐面包车。我妈关xx和仲xx女朋友也来了,也坐在了面包车上、面包车先走到北山那。我和仲xx、杨x坐出租车在后面。车都停在了北山的大道上了,在那赵x告诉我们,等盛xx的车来了给别在那不让他出来,我等了一段时间,盛xx坐了一个出租车来了。我们的车没有别着那个车,盛xx就跑了。赵x和翟xx拿了两个棒子上到我们这个车上来了,我们追这个车,追快到南向阳村了。我们追过了那个车,过去挺远,我们的车停下了,我和赵x、翟xx、杨x都下车了仲xx在副驾上没有下来。我和仲xx站在公路的中间,他俩在车那。盛xx的车就停在了我们的车后面,赵x上去把盛xx的副驾门打开,就打了一棒子,我上去踹了小石头腰部一脚,我和赵x一起把盛xx从副驾上拽了下来,赵x又打了一棒子,一下子把盛xx打倒了。我接着打了屁股一棒子,这时都上来了,有的用脚踹的。我们打了一会,我不知道谁说走,我们就走了。我们的车走到南向阳加油站那里,又调过头往回返到了打盛xx那,我下车捡起棒子,这时面包车从汤原方向过来了。我和翟xx、仲xx、杨x上了面包车了。我妈从面包车下来,坐上出租车。我们回香兰了,出租车回汤原了。我们打的出租车是香兰王世强的。我打了盛xx的屁股了,其他人打盛xx哪了我没看清。3.证人翟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月5日到汤原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自首的,2014年12月30日,我把盛xx打伤了。2014年12月30日9点左右,我和仲xx、孙xx三个人在我们租的房子睡觉时,我听仲xx接了个电话,电话挂后,仲xx就招呼我和孙xx走,我们就出去了,仲xx找的面包车,然后接的杨x和刘x(仲xx对象),接完后我们就去了渠首电站,到渠首电站时,关xx和赵x已经在那了,关xx和赵x见到我们就上了面包车,我们在那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等到盛xx,我们就返回香兰街里了,刚到街里,盛xx就给关xx打电话了,说他快到渠首电站了,赵x就拿钱让我下车买擀面杖,我买了三根擀面杖,然后我和孙xx又回我们住的地方取了二根旧的发黑的擀面杖,仲xx又找了台蓝色捷达出租车,我和赵x,刘x,关xx坐面包车,他们坐捷达就往渠首电站去了,到渠首电站后,我们坐的面包车就停在岔道里了,捷达出租车停公路上了,我和赵x就上了捷达出租车,等了二十多分钟,盛xx坐一台出租车过来了,在离我们十多米远,盛xx坐的车调头就跑了,赵x就让我们坐的出租车司机追,在追到汤原镇南向阳村公路附近时,我们的出租车就超过盛xx的出租车了,我们的出租车就停下了,然后我们就都拿擀面杖下车了,赵x奔盛xx坐的副驾车门去了,孙xx也奔副驾车门去了,我没看准是谁开的副驾车门,孙xx和赵x都用擀面杖打盛xx头部,打了四、五下,我看见赵x打开后面的车门子,在后面又用擀面杖砸了盛xx头部一下,然后又到前面和孙xx把盛xx拽下车,盛xx就倒在地上,双手抱头,我们就都围上去了,都用擀面杖打盛xx,后来,赵x说:“别打了”,我们就不打了,关xx和刘x坐面包车来了,关xx和赵x坐捷达回汤原了,我们坐面包车回香兰了。4.证人杨x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月5日到汤原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自首的,2014年12月30日,我把盛xx打伤了。2014年12月30日10点左右,仲xx,翟xx,孙xx和刘x坐一辆面包车到我爷家接的我,我上车后,仲xx说咱们去北山渠首电站附近,去揍盛xx,到渠首电站附近后,赵x和关xx已经在路口了,看我们来后就上面包车了。上车之后,我们在那等了半个多小时,没等到,赵x说去买点家伙,我们就回到香兰镇街里,赵x给翟xx钱到一个日杂商店买了三根擀面杖,然后又去翟xx他们住的地方取了二根擀面杖,我和孙xx、仲xx又找了一台蓝色的捷达出租车,其他人坐面包车上了,我们到渠首电站附近公路上后,赵x和翟xx也上了我们捷达出租车里,在车上时,我听关xx给仲xx打电话,说盛xx快来了,你们瞅着点,别让他跑了。过了20多分钟,盛xx坐车来了,在离我们二十多米远时,调头就跑了,我们就追,追到南向阳村附近公路上的时候,我们的车超过了盛xx车,就停下了,孙xx先下的车,赵x第二个下的,然后是翟xx,然后我也下车了,仲xx最后下的车,我没看清谁开的车门,然后赵x和孙xx两个人用擀面杖在车里划楞,后来盛xx被谁拽下车的我没注意,盛xx被拽下车后就倒地上了,我们就把盛xx围住,都用手中的擀面杖打盛xx,打完后我们就跑了,经过就这样。我用的半米左右长的擀面杖。我打完盛xx擀面杖让我扔了。5.被告人赵x供述证实,我和关xx是在哈尔滨打工时候认识的,我俩在一起过了三年多,后来,关xx和盛xx跑了,我知道后就去桂林打工去了,在桂林时候,关xx在微信里联系我,说她后悔了,说盛xx家穷,性格方面还有点变态,你回来吧,咱俩好好过日子,就这样,我就回到了哈尔滨,在哈尔滨呆了几天,2014年12月中旬,哪天我记不准了,我来到汤原县找关xx,在汤原县我见到关xx后,我俩就在一起住了,我俩在一起时候,关xx提过要找人打盛xx,我还劝她说不行。关xx说:“你就别管了”。在有一次吃饭时候,我记得是关xx儿子孙xx管关xx要钱,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候,关xx对孙xx说了要打盛xx的事。2014年12月30日9点多钟,我和关xx在汤原县祥和旅店刚起来,盛xx给关xx打电话,在电话里就要见一面,后来关xx也同意了见面,挂电话后,关xx就和我说找人打盛xx,我就说得找个安全的地方,关xx就给仲xx打电话让找几个人,后来我把电话接过来,我和仲xx商量的在哪打安全些,仲xx说:“那就来香兰这面吧”。就这样,我和关xx打的出租车去的渠首电站,在渠首电站等的他们,不一会,仲xx、杨x、孙xx、翟xx、还有一个小姑娘就坐一台面包车来了,我和关xx上车后,在那等了有二十多分钟,没等到盛xx,我们就返回了香兰镇,刚到香兰镇,盛xx给关xx打电话,说他快到渠首电站了,在香兰镇我给翟xx的钱买的擀面杖,买了三根,翟xx回他住的地方又取了二根,我们就又往渠首电站去,第二次去时候,我们打了二台车,第一次那台面包,另外又找了一台兰色捷达出租车,我和翟xx,关xx,还有那个小姑娘坐的面包车,他们坐的另外一台车,到渠首电站后,我们男的都上捷达出租车里了,仲xx坐副驾,孙xx坐后排右面车门边,然后是我、杨x、翟xx,我们在那等了有半个小时左右,盛xx坐一台兰色出租车过来了,我看在离我们二、三百米远时,盛xx坐的出租车转头就跑了,仲xx就说:“追”,我们的车就开始追盛xx坐的车,在追到快进汤原时,我们坐的车就超过盛xx坐的出租车了,我们的车就停下了都下车了,盛xx坐的出租车也停下了,我就奔盛xx坐的出租车去了,当时我也没顾别人,我开的后车门子,我在盛xx后面用擀面杖打了盛xx肩膀部二下,当时也没顾上打哪了,同时孙xx和翟xx在副驾车门附近往下拽盛xx,我看杨x和翟xx手中拿擀面杖了,仲xx和孙xx拿没拿我没注意到,盛xx被拽下来后,盛xx就倒在地上了,我就站在盛xx腿附近用擀面杖打了十多下,都打盛xx腿上了,我只顾自己打了,别人打没打我就没顾上看了,后来我就说:“撤了”,我们就不打了,后来关xx和那个小姑娘坐面包车来了,我和关xx坐捷达出租车回汤原了,他们坐面包车回香兰了。6.证人关xx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9点多,我和赵x在汤原县祥和旅店刚起来,盛xx给我打电话要和我见一面,我同意了。我给仲xx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吓唬吓唬盛xx,仲xx同意了。我和赵x打车去香兰镇找仲xx,我和赵x、仲xx和他对象、孙xx、翟xx、杨光坐面包车去了香兰镇渠首电站附近,在那等了半个多小时,没等到盛xx,我们就又回香兰镇街里了,刚到街里,盛xx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渠首了,并且在电话里说让我找几个人,带点东西,还说他买水果刀了,我挂了电话,就和他们说了,赵x给翟xx拿钱,让他去买的擀面仗,买几根不知道。我们到渠道电站后,让司机等岔道等着了。我给仲xx打电话,仲xx说盛xx被他们打完了。我和赵x坐出租车回汤原了,其他人回香兰镇了。是我让他们打的盛xx。因为他上我家拿我妈威胁我,要和我见面。7.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中午,我拉个乘客去渠首,到了之后,那里有好几台车,他说:不好,赶快调头回去,并且让我快点开。我把车调过头就往汤原返,走到向阳村时,有个捷达出租车超过我的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小子,手里都拿着一个棒子,站在道中间把我的车截住了,我车停下,那几个小子上来就从我的车拽我拉的那个乘客,乘客不下去,那几个小子用棒子在我的车就打乘客,那几个小子把乘客从我的车拽下来,让我开车走。我拉一个老太太后又返回来,被打的那个乘客从地上爬起来上我的车,我把他拉到了公安局。8.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我在汤原香兰镇街里出车,有三个小孩坐我车要去渠首电站附近,我看到有个面包车也停那了,不一会从面包车下来二个人也上了我的车,我继续等。不一会,我看见有一个出租车在离我二、三十米远时调头就跑,我车上的人就让我追,我也不知道什么事,我就追那台车,在追到南向阳附近时,我就停下了,那五个人就下车奔那台出租车去了,我看见五个人一人手中拿根擀面仗,有半米多长。我没注意什么时间拿的,下车我才看到。我也没下车,我从倒车镜看见那五个人把一个人从车上拽出来,围着那个人用擀面仗打,我车离那车有四、五十米,后来我送一男一女回汤原了,那个女的是香兰镇日久村孙x原来的媳妇。9.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我在香兰镇东丰日杂商店卖货,有一个小孩来买擀面仗,当时说买五根,我说:没那么多,就剩下三根了。他买完三根就走了。擀面杖有半米多长。10.被害人盛xx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我被孙xx领着几个人给打了。10点多我在汤原镇迎宾旅店给关xx打电话,我们见一面,她说在渠首电站,你来吧。我打个出租车去了,没看见她,见有一个面包车和一个出租车,我让司机调头往回开,并让他快点,后面的那个出租车追我们到南向阳,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棒子把我们的出租车截住了,孙xx把车门打开问我:你找我妈有事啊,这回揍死你。那几个小子打开车门用棒子就把我打了,他们把我从车上拽下来,用棒子打我,我当时倒地上了,手抱着头,那几个小子用棒子打我的身上、头部,全身没有几块好地方。打我的人有孙xx,翟xx,仲兆冬,另外几个我不认识。11.法医鉴定书证实,盛xx被他人打伤致头部外伤、右尺骨骨折、右手第四指骨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赵x、关xx现实表现及无前科劣迹。13.汤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x与关xx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1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16.辨认笔录证实,王xx辨认赵x;张怀友辨认杨x;杨俊芝辨认翟xx;王世强辨认孙xx、翟xx、仲xx。17.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关xx与被害人盛xx达成赔偿协议,赵x、关xx、孙xx赔偿被害人盛xx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仲xx、杨x、翟xx各赔偿1.5万元,合计4.5万元。共计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关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x、关xx均为主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x、关xx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亦表示对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赵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关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跃文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