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杜新合与郑松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合,郑松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杜新合,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松枝,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新合诉被告郑松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新合,被告郑松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2月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家中举办结婚酒席,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1990年11月15日育有一女杜亚芳,于1996年7月22日育有一子杜亚杰。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事争吵,感情已破裂,期间多次经邻居调解和劝阻,现双方已分居3年多,没有和好可能。为了能够过正常生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和原告没有分居三年,只分居有一年;被告和原告婚后生活20多年,还育有两个孩子,未和原告打过架或吵过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2月5日(农历1989年12月29日)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家中举办结婚酒席,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0年11月15日育有一女杜亚芳,于1996年7月22日育有一子杜亚杰。原告称,双方经常为家务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致使调解和好无效。另查明,原告杜新合提交一份户主为其本人的户口簿,载明:郑松枝与杜新合系夫妻关系,杜亚杰(1996年7月22日出生)和杜亚芳(1990年11月15日出生)与杜新合是父子女关系。另,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民委会于2015年5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杜新合系该村第一组村民,其与郑松枝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0年2月5日举办结婚酒席后已共同生活20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结合原告的户口簿及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20多年,仅因家务事发生争执,并无根本性矛盾冲突。综上,本案中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要多为对方着想,多关心、照顾对方,通过沟通尚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新合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新合负担150元,被告郑松枝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松华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人民陪审员 王 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