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庆坤与东营格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坤,东营格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坤被执行人:东营格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在松,总经理。申请执行李庆坤与被执行人东营格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1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