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行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绥棱县水务局与冯晓峰水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棱行审字第15号申请人绥棱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曲剑,绥棱县水务局局长。地址绥棱县园林大街19号。委托代理人孙敬武,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冯晓峰,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绥棱县水务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执行(2015)棱水罚字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2015)棱水罚字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伦安军审判员 张彦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