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新高与傅江献、洪红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高,傅江献,洪红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065号原告:胡新高。被告:傅江献。被告:洪红晓。原告胡新高与被告傅江献、洪红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新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胡新高承担。审 判 员 朱蕾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