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永平与王国秀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平,王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33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平,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国秀,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永平与王国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国秀向申请人郑永平偿还欠款38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王国秀负担案件受理费37200元、执行费407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