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终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房铁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铁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终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房铁成,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东城街道高杖子村莫东组3077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房铁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房铁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房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平执终字第1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