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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中铁二十二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行政裁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主体不一致,需要明确被执行人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