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艳诉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刘淑艳。委托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兆宇,系主任。原告刘淑艳诉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淑艳诉称,原告系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家共计6口人,每人分得0.3公顷承包地,合计1.8公顷,由原告之夫王友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2002年王友良因病去世,2006年春季,被告以王友良去世为由违法收回0.3公顷承包地,为此多次到各级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承包费,至今10年时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0.3公顷土地,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两份、直补折复印件一份。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家共计6口人,每人分得0.3公顷承包地,合计1.8公顷,由原告之夫王友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2002年王友良因病去世,2006年春季,被告以王友良去世为由违法收回0.3公顷承包地。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两份、直补折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回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淑艳0.3公顷土地。二、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淑艳损失人民币201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