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与西藏科技旅行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西藏科技旅行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张加强,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鲁定南路。原告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凯,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杨炯,该旅行社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被告付清车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5元,依法减半收取7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加强、西藏兴运运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次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