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彭德华与彭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华,彭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彭德华。被执行人彭曙光。申请执行人彭德华与被执行人彭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11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294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