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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彭晓明,吉林市轩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丁凯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明,吉林市轩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丁凯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825-1号原告:彭晓明,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栋5门***号。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池铁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莉洁,该公司财务职员。第三人:丁凯峰,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滨江北路江畔名苑*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晓明诉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胡广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忠君审 判 员  徐修铭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