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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灵宝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杨景飞、席文沿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景飞,席文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景飞,男,1984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席文沿,男,1973年8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景飞、席文沿被处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灵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杨景飞驾驶的作案工具豪爵悦星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景飞驾驶的作案工具豪爵悦星两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