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杨春元、张哲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杨春元、张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40号申请人王辉被执行人杨春元、张哲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