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李来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江军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毕军,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来春,男,汉族,住歙县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制作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43-0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来春的银行存款58268.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