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艺凯与吴宇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凯,吴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凯,男,1996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宇豪,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艺凯与被执行人吴宇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山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