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子吉被申请人卢宏丽、臧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吉,卢宏丽,臧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灵丘县铁业办职工,现住灵丘县武灵镇城内村。被执行人卢宏丽,女,大约50岁,汉族,现住灵丘县防疫站家属楼。被执行人臧金平,男,大约50岁,汉族,现住灵丘县防疫站家属楼,系卢宏丽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申请执行卢宏丽、臧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宏丽、臧金平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子吉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