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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子吉被申请人卢宏丽、臧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吉,卢宏丽,臧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灵丘县铁业办职工,现住灵丘县武灵镇城内村。被执行人卢宏丽,女,大约50岁,汉族,现住灵丘县防疫站家属楼。被执行人臧金平,男,大约50岁,汉族,现住灵丘县防疫站家属楼,系卢宏丽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申请执行卢宏丽、臧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宏丽、臧金平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子吉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