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君、谢经柱等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战国,徐振磊,徐文资,陈新君,谢经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徐战国,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振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文资,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新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谢经柱,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君、谢经柱、徐文资、徐战国、徐振磊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