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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华松与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853号原告郭华松,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69393877-0。法定代表人敖天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华松与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华松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松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华松承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来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