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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冷雪山、冷丽娟、栾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冷雪山,冷丽娟,栾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宁江区文化路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4506122-4。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立新,男,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冷雪山,男,现住松原市。被告冷丽娟,女,现住飞宇金伦花园。被告栾海军,男,现住飞宇金伦花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诉被告冷雪山、冷丽娟、栾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201100077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张彦玲人民陪审员  韩尚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