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本院2015年11月13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诉被告邵红阳、刘佳男、张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下数第三行应为“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审 判 长 李立国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