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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本院2015年11月13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诉被告邵红阳、刘佳男、张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下数第三行应为“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审 判 长  李立国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