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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维生与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25号申请人胡维生被执行人林建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4)平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连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