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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当英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骆当英,男,1957年。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当英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骆当英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30000元,执行费用32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7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约定分期分批履行,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