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黎明与晏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黎明,晏钊,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田黎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晏钊,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晏钊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黎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黎明向本院表示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黎明若发现被执行人晏钊、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