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高某、任某、潘某、肖某、高某甲、张某、高某乙、肖某甲、潘某甲、高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高某,任某,潘某,肖某,高某甲,张某,高某乙,肖某甲,潘某甲,高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61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被告高某。被告任某。被告潘某。被告肖某。被告高某甲。被告张某。被告高某乙。被告肖某甲。被告潘某甲。被告高某丙。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高某、任某、潘某、肖某、高某甲、张某、高某乙、肖某甲、潘某甲、高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子飞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中国某银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撤回对被告高某、任某、潘某、肖某、高某甲、张某、高某乙、肖某甲、潘某甲、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