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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锦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4号罪犯张锦平,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璧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2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刘帮凡、江恬婷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罪犯江利到庭参加��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张锦平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锦平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锦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