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慕晓涛与秦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晓涛,秦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慕晓涛,女,汉族。被执行人秦海兵,男,汉族。申请人慕晓涛与被执行人秦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秦海兵于2013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慕晓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秦海兵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海兵一直未履行义务,慕晓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秦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即日起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以及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0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