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被执行人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交通路98号。法定代表人胡启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38468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785元。但被执行人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甸县天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5300172743605100XXXX帐户上的存款6616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