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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个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表示以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个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蒋某某交纳(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