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玄虎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162-2号原告玄虎,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洪昌,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女,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玄虎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玄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玄虎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玄虎负担。审 判 长 左 琦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