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刑执减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对焦健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885号罪犯焦健,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健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焦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丽静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