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魏庆珍与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珍,高唐县运输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魏庆珍,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妇女儿童培训中心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城东祁寨村。法定代表人武建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庆珍与被执行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庆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所涉债务较多,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鼓楼东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已冻结,相关案外人已提起执行异议,现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处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本金40800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