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闫文祥与李秀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祥,李秀艳,韩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闫文祥,住所地五常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秀艳,地址五常市长山乡。被执行人韩廷和,地址五常市长山乡。闫文祥申请执行李秀艳、韩廷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字第15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