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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映梅诉张智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映梅,张智强,张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927号原告:罗映梅,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智强,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原告罗映梅诉被告张智强、张军确认合同效力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罗映梅所起诉的被告张智强住址不准确,且被告张军与实名不符。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张军姓名与实名不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00元,退回原告罗映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