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继光、康如霞、于鹤亭、吕慧英、李明、陈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康如霞,于鹤亭,吕慧英,李明,陈吉亭,李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康如霞,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于鹤亭,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吕慧英,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吉亭,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继光,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继光、康如霞、于鹤亭、吕慧英、李明、陈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989067.58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