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对李青松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青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921号罪犯李青松,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青松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青松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丽静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