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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卫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卫光,连旭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乔卫光,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号。被执行人连旭栋,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尧山镇上王村*组。乔卫光申请执行连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卫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连旭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连旭栋在履行案款5000元后,因生活困难对下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征得申请执行人乔卫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