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与吕春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吕春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XXX,副局长。被执行人吕春贞,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吕春贞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行审字第53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吕春贞于2015年10月12日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卢行审字第5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