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法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与吕春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吕春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XXX,副局长。被执行人吕春贞,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吕春贞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行审字第53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吕春贞于2015年10月12日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卢行审字第5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