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行字第18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宝华与陈跃中、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宝华,陈跃中,许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行字第18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跃中,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许秀丽,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与被执行人陈跃中、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