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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行字第18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宝华与陈跃中、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宝华,陈跃中,许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行字第18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跃中,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许秀丽,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与被执行人陈跃中、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