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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居民委员会与陈丕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居民委员会,陈丕林,陈永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762-1号原告: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丕灵,主任。被告:陈丕林。被告:陈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丕林、陈永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内审理完结,需转换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搜索“”